1952年4月18日,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》。这一共有18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,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,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性的反贪法律。